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簡字第1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中簡字第162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乃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02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102年度偵字第5023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2年度偵字第12939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誤載為「102年度偵字第5023號」,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更正為「102年度偵字第12939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