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6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6826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王東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邁斯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李宜芳 、李華蓁、 李冠廷 、 尤洪琴 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邁斯精密機械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李興漢 已於民
國104年1月5日死亡,故請補正債務人邁斯精密機械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同法第208之1條第1項)。
㈡另將債務人之全體繼承人列為債務人邁斯精密機械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適法性,如有錯誤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