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2號原告 蔡擇賜
蔡言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詠翰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蔡擇賜、蔡言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各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分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書記官郭岱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