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7號原告 黃朝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翁蟬 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書記官郭岱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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