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19號原告洪箱
張雅茹 張嘉玲 張青銘 張智傑 張元祥 黃銀河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坤地 間請求返還出資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萬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