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75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7572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許倩華 債務人 黃鳳呈 債務人 許志明
一、債務人黃鳳呈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叁萬玖仟柒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黃鳳呈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許志明負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鳳呈邀許志明為保證人,於民國96年4月25日向聲請人申請借款新臺幣0000000元整,約定若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利息約定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息1.05%機動計息,即為年息2.42%,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民國104年9月25日起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金額為0000000元正及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履經催討,迄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