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5號聲請人即被告 周榮泰 聲請人即指定辯護人 高慶福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9480號),並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038號審理,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周榮泰之妻身體及腳均狀況不佳,再者本案業已交互詰問完畢,被告並無勾串證人或湮滅證據之虞,亦無逃亡之虞,應僅有傷害犯意,不成立殺人犯行,復與被害人 李敏芳 達成和解,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係因涉犯殺人未遂案件,前於民國101年11月22日,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虞,並其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同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三、經查,本案被告所犯殺人未遂案件,業經本院審理終結,並於102年1月31日以被告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之重刑,而被告持刀刃砍殺被害人頭部、頸部等身體各處數十刀,甚且造成顱骨線性骨折,頭部刀傷多可見骨,復於被害人試圖逃跑時自後追殺,以此等傷勢及手段,在在可見其殺人犯意明確,縱使其後提起上訴,將來亦需面對相當長期之監禁,在此情形之下,極有可能因此逃避刑責,加以被告砍殺被害人成傷後,旋即騎乘機車逃離,於數小時後因無處可去始返家,足見被告曾有逃亡之意,而有相當理由可認確有逃亡之虞。是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後續審理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無從以具保或其他手段替代。則本案羈押之理由及必要性並未因被告所主張之事由而消滅。至被告所述其妻身體狀況不佳,未提出任何證明,況此乃被告個人之家庭事由,也是許多被告遭受羈押時會面臨的問題,並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正當事由。從而,本院認為聲請人所請具保停止羈押均為無理由,應均予駁回。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守
法官陳川傑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黃翔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