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4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三七○號
原告 楊若政 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 律師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三八九一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乙○○、甲○○涉有偽造有價證券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三八九一號刑事判決在案,現上訴最高法院,被告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坤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
書記官王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