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1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1689號債權人 林誠俊 債權人 王淑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紀秉成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
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乃「不同債權人」對債務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釋明自104年12月2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按民法規定,
債務之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權人得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計算之遲延利息)。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