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2號原告 謝新興 訴訟代理人 李蒼棟 律師被告 謝德松 訴訟代理人 黃憲男 律師被告 謝高賢 被告 謝錫錂 被告 謝兼舜 被告 謝燕 被告 謝月娥 被告 謝秀婷 被告 黃謝雅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