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8506號債權人 陳五宮 債權人 林陳玉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勇成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如聲請狀所載,債務人盜賣 陳宏珍 所持有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等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書記官林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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