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9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947號
原   告 黃坤鐘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施麗雪 、陳星
  怡即 陳寶琴 發支付命令(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0795號),
  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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