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0年度屏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聲字第48號
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相 對 人  陳登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件無法送達之證明(退件理由須清晰)。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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