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652號
被 告 許順清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偵字第128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許順清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偶罹刑
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
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
刑2年,用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
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范煥堂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罰金已提
高3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