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9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926號
法定代理人  施佩玤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普建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2920號),惟被告普
  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010,99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
  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11,098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98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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