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225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林火炎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9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家暴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名,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本件茲據告訴人甲○○於民國95年8月17日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1紙(參見本院卷第28頁)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劉家祥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秀麗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