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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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47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乙○CHANTHI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1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8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書記官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