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再字第10號再審原告 陳林 如花
莊天財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
梁育誠 律師再審被告 蘇泰利
葉明 和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志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理由」欄記載,應更正為「事實及理由」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法官劉傑民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書記官張宗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