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815號聲請人 陳士翔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旻修 、 徐寶菊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確認聲請狀內當事人欄所載相對人林旻修之身分證字
號是否誤繕?因與後附本票影本上所載之身分證字號不相符。
㈡請確認聲請事項所載「及自111年12月10日提示起至清償日
所計算之利息」是否誤繕?因該日期尚未到期,如係誤繕應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