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7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73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魏宗仁 債務人 蔡岳 霖即 蔡義翔 債務人蔡 尚潔 債務人 林莉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柒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蔡岳霖 即蔡義翔於民國(以下同)92年間邀同債務人 蔡尚潔 、林莉羚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1筆,計新臺幣(以下同)33,290元,並約定自債務人該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得有一年12期償還期間之原則,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下稱指標利率)加計加碼年率計算(目前利率為1.15%),指標利率每三個月調整一次,加碼年率由教育部公告之;又借款人倘延遲還本或付息、或經轉列催收款項,而致本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時,前者應依原訂利率機動計息,後者則改依原約定利率加碼年率1%固定計算(107年8月22日轉列催收款時為年率
1.15%+1%=2.15%),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訂借據為證。
(二)詎債務人蔡岳霖即蔡義翔等僅繳納本息至107年1月12日止,其後即未依約履行債務,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31,794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原本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核對,為此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懇請鈞院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773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莉羚、蔡│自民國107年1│至民國107年8│年息1.15%│││31794│尚潔、蔡岳│月13日起│月21日止││││元│霖即蔡義翔├──────┼──────┼───────┤││││自民國107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2.15%│││││月22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莉羚、蔡│自民國107年2│至民國107年8│逾期在六個月以│││31794│尚潔、蔡岳│月14日起│月21日止│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霖即蔡義翔│││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自民國107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月2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