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103號聲請人 江茂宗
江啟隆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提出三發製網股份有限公司開具之掛失通知證明文件正本。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 江張玲 之繼承系統表。
四、請提出江張玲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江張玲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