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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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784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8年6月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6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書記官彭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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