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73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具保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16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被告自行具保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經本院傳喚、拘提無著,顯已逃匿,故應將具保人上開原繳納之保證金予以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王世華法官蔡美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皇清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