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80號聲請人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一一四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台幣貳萬肆貳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636號假扣押裁定,提供主文所示擔保金,並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存字第114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已同意返還,並經提出提存書、假扣押裁定、同意書、印鑑證明等影本為證,復經本院調取該擔保提存卷宗,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正禧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書記官蕭美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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