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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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167號原告 黃長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承韡 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據債權人即被告聲請實現債權金額合計為新台幣385萬3,920元,原告聲請排除強制執行者關於被告黃○○部分為153萬8,460元,被告黃○○部分為66萬5,460元(即每月超過11000元部分不得為執行,{即(150月×(00000-00000)-15540}),因此合計核定為220萬3,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8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2月12日
書記官姜國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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