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家聲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聲字第476號聲請人 陸貽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二年度養聲字第四五號認可收養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鄭長風 之配偶,鄭長風於民國104年9月24日亡故,因鄭長風死亡前曾收養 鄭志方 (收養前姓名: 周志方 )為養子,鄭志方亦為鄭長風之繼承人,今聲請人為辦理繼承事宜,經國稅局告以需提供鄭志方之年籍資料以供申報遺產稅,故有閱覽鈞院上開認可收養卷宗之必要,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且經本院調取92年度養聲字第45號卷宗核閱無訛,堪認聲請人確屬利害關係人,且有閱覽上開卷宗之必要。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書記官許哲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