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86號上訴人台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費新臺幣伍萬伍仟柒佰零叁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3,644,5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5,7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上開條款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提出表明「上訴理由」之書狀及繕本,並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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