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小字第155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小字第1556號
原   告  何玉馨
訴訟代理人  何子誠
被   告  王秋滿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秀芳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