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54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崇藩選任辯護人林永祥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519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6年11月21日下午3時10分於刑事第十六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宏谷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