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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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13號原告 湯崇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曉良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二、被告陳曉良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訴之聲明第一項所稱之附表。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