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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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98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威廷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6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