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06號原告 謝俊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淑嫦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同段44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謝淑嫦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