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99號原告 江輝彬 訴訟代理人 陳銘釗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金 和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余金和其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具狀追加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