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25號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滄波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徐滄波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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