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59號聲請人茂騰塑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武興 代理人 陳宜宏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法院以111年度催字第172號裁定為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堪認定為真實。而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12年3月16日言詞辯論時到庭 陳明 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容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書記官謝喬安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5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到期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受款人1茂騰塑膠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溪分行111年8月14日1,625,321元ZK0000000華夏海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