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票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票字第564號聲請人 許正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碩晟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碩晟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