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2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2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2684號債權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孫泊濬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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