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766號債權人 葉淑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孫懋如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孫懋如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表明請求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如未約定得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並依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