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7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陸政宏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明勇工程有限公司、 陳志明 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207號),而上開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9,82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