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8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家軒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執聲字第1051號,偵查案號:99年度偵字第20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壹支(內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家軒(已歿)明知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由仿FN廠半自動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製造之改造槍枝(內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以下簡稱改造槍枝)1支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許可不得無故寄藏、持有,竟未經許可,於民國98年5、6月間某日,在新竹市○區○○街○○巷○○號住處附近,自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男子收受上開改造槍枝,旋將之藏放在其上址住處,嗣於99年2月28日下午3時50分許,為警在上開住處查獲,並當場扣得上開改造槍枝,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064號提起公訴,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9年11月8日以99年度上訴字第3265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確定。惟扣案改造槍枝屬違禁物,爰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改造槍枝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檢視法、性能檢驗法及試射法鑑驗後,結果略以:送鑑槍枝係改造手槍,由仿FN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3月12日刑鑑字第09900028466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憑(見99年度偵字第2064號偵查卷第59至60頁);是依上開鑑定報告所示,扣案之前開改造槍枝1枝具有殺傷力,核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4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槍砲,而依同條例第5條規定,為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之違禁物,是以依照上開說明,聲請人據此單獨聲請將前揭查扣之改造槍枝1支(內含彈匣1個)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書記官蕭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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