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9
被 告 丙○○○
9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小字第1708號清償借款等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7月19日上午10時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悅芳
書記官 胡淑芳
通 譯 王冠富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貳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就學貸款借據及就學貸款申請
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
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胡淑芳
法官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胡淑芳
附表:
┌──┬────┬────┬────┬──────────┬────────────┐
│編號│借據金額│立據日期│尚欠金額│利息│違約金│
││││├──────┬───┼───────┬────┤
│││││期間│年利率│期間│年利率│
├──┼────┼────┼────┼──────┼───┼───────┼────┤
│1│26,520│89.8.22│26,520│自92.07.01起│6.765│自92.08.02起至│0.6765%│
│││││至清償日止│%│93.01.31止││
││││├──────┼───┼───────┼────┤
│││││││自93.02.01起至│1.353%│
│││││││清償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