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七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陳里己律師
蔡淑媛 律師 吳敏蕙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調料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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