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訴訟代理人 沈志揚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被告 謝為至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湖小字第402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1年3月23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趙薇莉
通譯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本件為車禍車損賠償案件。
二、原告對於被告過失應負舉證責任,但本件車禍發生過程,雙
方各執一詞,既無警方初判,亦無鑑定可憑,僅憑現有之照
片、警局談話筆錄,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無從認定被告
有過失。原告請求無法支持,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