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171號

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吳婉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榮程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96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國龍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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