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432號

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與被告 吳東原 (原名: 吳福時 )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等事件,原告應於文到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債權總額:請依執行名義所載內容,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1年2月23日止之利息。

(二)被繼承人 吳萬鎰吳盧秀詠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遺產總額之相關資料(如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遺產稅申報書等)。

(三)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區段583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三民區市○○路000巷00號房屋)之第一類土地及建物謄本暨異動索引。

(四)門牌號碼高雄市三民區市○○路000巷00號房屋之現值資料(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近期買賣成交價格、實價登錄等,惟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房屋之交易價額,不得以之作為訴訟標的價額)。

四、原告並應說明債務人吳東原(原名:吳福時)之應繼分比例,俾核定裁判費。原告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書記官蔡妮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