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207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2073號

原告 張振斌

被告 蔡佩姍

訴訟代理人 張瑜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25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10分之8,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得請求計算零件折舊後之車輛損失新臺幣9925元,逾此部分之請求,無從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鄭涵勻

附表

-----

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8,400×0.369=3,100

第1年折舊後價值8,400-3,100=5,300

第2年折舊值5,300×0.369×(9/12)=1,467

第2年折舊後價值5,300-1,467=3,833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