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6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起訴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2616、2877號),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9月21日以96年度訴字第1161號判決,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民國96年07月04日總統令修正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第1項)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第2項)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3項)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經查:本院於96年9月21日判決後,96年10月1日按被告地址送達,由被告母親代收,96年10月2日開始計算上訴期間,加計在途期間及末日為週日,本應於96年10月15日上午,上訴期滿,被告於96年9月27日提起上訴,被告逾96年11月5日仍未提上訴理由,特此裁定被告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書記官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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