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聲請人 邱慧瑩 即債務人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書記官劉昀匊附表:
陳報「聲請清算(97年4月15日)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
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於該段時期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財產目錄:含土地、建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
產(含名稱、種類、數量)、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及帳號、及至補正日之數額)、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有無辦理附條件買賣或動產抵押而尚未付清價金之情形;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暨相關證明文件。
陳報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
。所謂收入係指聲請前1年之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所謂必要支出係指聲請前1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之行照、聲請前1年之每月油資支出證明)、醫療、賦稅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實際支出受扶養人 沈駿杰 、 沈義承 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 暨駿杰 、沈義承之國稅局財產資料及所得清單。
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