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訴字第1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155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另案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孫妙岑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盛喜
法官邱永貴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書記官黃一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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