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146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文廷選任辯護人吳俁律師被告章鈞選任辯護人 謝明佐 律師被告 許德華
楊晉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02
7、2223、8621、8623號)暨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10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文廷、章鈞、許德華、楊晉佳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黃英彥法官方佳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書記官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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